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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包括P2P发生的许多重大风险,互联网金融今天出现的问题100%都不是“新问题”,都是完全可以预见的风险。但为什么非要等到出了这么多事情、我们付出了如此之大的社会成本才来管?而且原本一个“负面清单式的监管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,现在必须再付成本去整顿、治理?这是不是金融资本主义——金融资本至高无上的管理理念在中国的体现?我看是。实际上,2014年年初,在一篇《取缔余额宝》而引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大讨论中,什么“要观察,要容忍金融创新,不能过度监管”等等,其实都是放松、甚至取缔金融监管的言论,都是金融资本至高无上的典型舆论。而许多互联网金融的乱子,恰恰是因为这样的舆论场、这样的金融监管认知而呈现爆炸式增长。
2、两年过去了,现在怎样?昨天,《P2P监管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开始公开征求意见;今天,我们看到中央银行央行发布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在央行有关负责人在解释《办法》时表示,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其他问题,央行将牵头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快转变监管理念,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,强化风险监测,加强警示教育,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,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,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,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,切实维护金融稳定。
3、央行为什么要会同其他监管机构“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专项整顿”?这说明,事情已经发展到了非管不可的程度了。不是吗?近3000家P2P公司,有46%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,难道这不是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?银监会关于《P2P监管细则》中开宗明义“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,金融的本质就是识别和管理风险。难道我们的监管者不会识别和管理风险吗?那为什么非要搞到今天这个程度才去支付更大的代价去“整顿”?
4、说实话,中国金融监管当局近年来的许多做法让我很难理解。比如,中国的金融改革从来都以“循序渐进、稳步推进”为原则,但为什么在互联网金融方向却显得如此放纵?再比如,过去线下的一些基于消费的“变相集资问题”被当做“非法集资”给取缔了,但为什么一般到互联网上,一切都会变得顺理成章?记得2000年到2005年,许多大型百货商场发售代金券或消费卡,其实和当下互联网支付系统里的“备付金”属于同样的性质。前者被定义为“涉嫌非法集资”而取缔,但现在,存储于互联网支付系统里的“备付金”却堂而皇之地存在,甚至还当做创新加以保护。
5、其实,没有支付宝当中的余额也就不存在余额宝的问题,正是因为这笔余额涉嫌非法集资,然后才出现余额宝去解决支付系统中的余额问题,然后才有货币投机在中国的爆发式增长、才有了中国金融成本的大幅上涨。一连串的问题,都起源于支付宝中的备付金余额。而央行关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规定明明白白写着:支付系统仅仅是银行间的通道业务,而不得存有余额。这不是很大的问题吗?当然,一些人认为,第三方支付系统中存有小额备付金是为了方便“消费者”,但真能方便“消费者”吗?而为了这一点点的方便,整个社会付出了多大代价?得与失之间谁来权衡?如何权衡?这不是政府监管者的责任吗?
6、我不是抱怨,更不是幸灾乐祸,而是希望监管者一定要吸取教训。实际上,央行2014年3月底已经公布了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五项原则”,但我们看到的事实是,明显不符合五项原则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和产品并没有被取缔,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的管理。比如,明显属于金融空转,而且不仅不为实体经济服务,反而拉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产品到今天依然故我。
7、我认为,如果2014年3月开始沿着“五项原则”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全方位监管,那我们今天还会出现这么多的“烂摊子”吗?今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,有哪些是新鲜事儿吗?有哪些是预想不到的吗?我看没有。无非是倒账之后的跑路,无非是资金池或非法集资数额巨大,到期无法偿付。这些问题的发生,其内在逻辑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,清晰得不能再清晰了,完全可以通过实现监管制度安排加以防范,但我们没有做到。
2015-12-29 04:26:04